漏水時,先看有沒有觸電、剝落或大量出水的危險,再通知業主或管理處安排處理。住戶毋須自行證明水源,才可以報修;照片、時間及用水或天氣紀錄可協助查因,但不能只憑天花水痕判定是樓上責任。以下按即時處理、查漏、求助及修葺,整理香港家居漏水的跟進方法。
漏水先做甚麼?先處理安全,再記錄報修
若水已接近燈具、插座、電掣或電器,不要觸碰濕電器、濕電掣或嘗試自行拆修,應遠離受影響位置並通知管理處安排適當人員處理。機電工程署說明,固定電力裝置的檢查、測試及維修等電力工作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
若天花鼓起、混凝土剝落或窗戶鬆動,先避開可能墮物的範圍,不要敲開或鑽孔放水。大量出水時亦應立即報修,讓管理處或適當人員處理相關供水及安全安排;不要在未確認用途下操作大廈公用水掣。
在安全位置記錄最早見水的位置、時間、持續情況及照片,並通知業主或管理處。懷疑涉及鄰近單位時,可與對方協調檢查;源頭不明或未能解決,可向1823查詢或舉報,不必等管理處完成調查。
一直滴、用水後滴或落雨後濕,能否判斷來源?
這些時間規律有助查因,但不能單獨確證來源。水可能沿構造移動,亦可能有多個水源;不應由住戶只憑一種模式便決定拆哪幅牆或找誰賠償。
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 觀察到的情況 | 可以提供的紀錄 |
|---|---|
| 持續或反覆滴水 | 開始時間、持續多久、流量有否變化 |
| 用水前後有變化 | 已知用水活動與見水時間,不刻意製造漏水 |
| 雨天或風雨後出現 | 天氣、窗戶狀態及水痕變化 |
| 水痕擴大或移位 | 同一角度照片及不同位置的先後次序 |
屋宇署列出的常見原因包括本身或鄰近單位喉管、樓板防水層、浴缸封邊,以及雨水經天台、外牆或窗戶等滲入。現場檢查要按這些可能性及實際布局安排,不能把「用水後滴」直接等同某段渠管破損。
紀錄可供調查、協商及有需要時的爭議處理參考,其證據用途須按個案判斷。不要擅入別人的單位、拆開喉管或進行未協調的蓄水測試。
房屋滲水先找誰?私人樓宇與公屋有何不同?
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 房屋類型 | 可以聯絡誰 |
|---|---|
| 私人樓宇 | 業主、管理處或法團;有需要時向1823求助 |
| 公共租住房屋 | 直接通知屋邨辦事處安排檢查 |
| 資助出售單位 | 管理處及相關業主;新入伙執修按項目安排跟進 |
私樓租客亦可先通知業主,保留報修紀錄;公屋的檢查安排不能直接套用到已出售的資助房屋。若有石屎剝落、窗戶鬆動等安全問題,應先避開危險範圍並立即通知管理處處理,不要等查明水源才行動。
聯辦處新程序:建議維修通知與後續調查
按1823現行程序,2026年7月16日起接獲的個案按新程序處理;此前已接獲的個案繼續按原程序跟進。應看接獲日期,不能用日後上門或開立文件的日期代替。
第一階段透過現場檢查及熱成像、濕度等資料作初步判斷。若有理由相信滲水由上層單位引致,會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在28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和完成維修。這是該通知的期限,不是所有漏水工程的統一完工保證,也不會自動裁定私人損毀賠償。
通知期限屆滿仍有滲水時,第二階段基本調查與第三階段專業調查同步進行。第三階段可由屋宇署職員或指派的私人顧問進行,並非一律只由外判公司處理。其後按調查結果及法例跟進。
**執法階段。**當證實構成衞生妨擾的滲水源頭後,聯辦處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會被檢控;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修訂條例實施後,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的罰款提高至25,000元及每日450元;不遵從「妨擾事故命令」則提高至50,000元及每日600元。這些是法定罰款上限,不是維修報價,也不代表所有滲水個案都會進入執法階段。整個流程持續多久,取決於個案複雜程度及各方合作。
上述罰則可參閱食環署2025年修例說明,相關修訂於2025年8月17日生效。
查漏方法有甚麼作用與限制?
聯辦處的測試技術介紹列出濕度監測、色水、蓄水、灑水、供水喉反向壓力測試,以及按情況使用的微波與熱成像技術。方法由現場條件及需要排查的水源決定,沒有一種儀器能解答所有問題。
熱成像反映表面溫差,微波掃描可提供混凝土內水分分佈資料。滲水面積細小、混凝土剝落、假天花、飾面或喉管阻礙,都可能限制先進技術的應用,需要其他方法配合。
官方亦有家居簡易測試資料,但住戶自行測試不等於已完成聯辦處調查或證明責任。測試可能影響飾面、鄰近單位或後續判讀,應先與負責調查的人員協調,不宜自行拆除天花、堵塞去水口或大量加水。
若暫時未能確定源頭,可要求說明已測試哪些可能性、限制是甚麼及下一步安排。按1823的說明,滲水輕微或間歇性,而且調查未能找出源頭,政府介入才會終止;不能概括為每次未找到源頭便立即停止。
雨水、供水喉及公用部分,誰會跟進?
聯辦處說明,雨水經天台、外牆或窗戶等滲入,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按第132章處理衞生妨擾。但涉及樓宇安全或排水渠失修,可轉介屋宇署;失修供水喉造成浪費供水,可轉介水務署。不循某項執法程序,不代表毋須維修。
涉及公用部分時,可由管理處或法團協調查閱公契、維修紀錄及安排檢查。住戶不用先自行判定哪段構件屬公用,才提出問題;維修、費用分攤及索償仍要按原因、文件及證據確認。
公屋租戶則可直接通知屋邨辦事處報修,詳見房屋局的公屋滲水安排。新入伙資助出售單位的執修、私人樓宇維修及公共租住房屋服務,不能一律套用同一程序或處理時間。
公屋檢查時間,與資助出售單位安排有何分別?
房屋局2026年1月28日的答覆說明公共租住房屋的處理目標,並非所有房屋的服務承諾。
公屋租戶若單位出現滲水或漏水,房屋署的目標是在接獲租戶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安排上門檢查。檢查由工程人員進行,並配合使用濕度探測及紅外線成像等儀器,以辨識滲水源頭,包括牆身、防水層或在牆身內的喉管等。一般而言,工程可於進入單位後約一星期內完成,但實際時間取決於複雜程度及合作情況;若涉及上、下層協調、換喉或搭棚,便需要額外時間。如租戶拒絕讓房委會或其授權人士入屋檢查,房屋署可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扣七分。
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應先向管理處了解涉及單位、公共部分及相關業主的責任。若屬新入伙單位的執修事項,亦可按項目的入伙或執修安排跟進,不能一律說所有情況都只能自行維修。公屋的三個工作天檢查目標及租戶扣分制,不適用於所有資助出售單位業主。
維修及賠償責任,不能只看水痕位置
天花有水痕不等於樓上業主必須承擔所有費用。先找出水源及涉及的構件,再按公契、租約、適用法例與個案證據確認維修責任;維修費、室內損毀及其他索償亦是不同問題。
涉及公用排水管、外牆或天台等位置時,應由管理處或法團協調查閱文件及安排檢查。不能只憑部位名稱便決定誰付款,亦不宜未查明原因便要求某戶重做整個浴室。
1823的說明建議有需要時聘請建築及法律顧問,按公契要求負責人士改善滲水,或處理索償。若對方不合作,可保留書面溝通、調查結果及損毀紀錄,再尋求適當協助。
查明原因後,怎樣安排修葺與驗收?
安全及緊急控制需要即時安排;較長遠的修葺則按查因結果決定。不要未查明便全面重做,也不要因等待最終報告而擱置剝落、電力或大量出水等風險。
**供水管問題。**若源頭是損毀的供水管,一般涉及持牌水喉匠處理的管道維修,要由專業人員鑑定後盡快修理。住戶不宜自行在牆身或地台鑿孔尋找漏點,因為可能損及防水層或隱藏管道。
**排水管或衞生設備問題。**應確認損壞部位及所需工序,再按工程性質委聘合適人員。持牌水喉匠的供水工程資格,不能直接當作所有排水改動工程的承建資格;涉及排水渠改動等工作,仍須確認適用工程程序。
**防水層問題。**樓板防水層老化或破損,可以局部修補,也可能需要較大範圍重做,取決於滲水面積、位置和原有防水層狀況。是否更換整個老化防水層,應由現場專業人員評估,不能隔空判斷,也不應以價錢作為唯一選擇標準。
**外牆及雨水滲入。**這類多涉及公用部分,維修方向包括外牆裂縫修補、窗邊防水接合膠更換、天台或平台排水及防水層檢查等,通常由業主及法團安排。工程可能涉及棚架或吊船等高空作業,屬專業承建商範圍,住戶不應自行處理。
報價要列清楚查漏及報告、拆除、修補、測試、飾面復原和保養範圍,並約定修補後如何確認效果。保留用料、施工及覆驗紀錄;若水痕仍出現,請負責人員檢查是原有原因未處理,還是另有水源,不能只反覆髹油遮蓋。
修補完仍有水痕,怎樣覆檢?
完工時保留處理位置、物料及測試紀錄,並確認養護、恢復用水和飾面復原的安排。地台、管道或接縫的檢查方法不同,應事先問清驗收會如何進行。
舊水印未消失,不一定代表仍有新水進入;可記錄範圍是否擴大、是否再滴水,以及是否在相同風雨或用水情況下重現。有新變化時,提供紀錄請施工方覆檢原先診斷、已修位置及其他可能來源,而不是只在表面再掃一層材料。
安全清理與乾燥可按現場情況安排,不必為保存證據一直保留積水。但在基層仍潮濕、未清楚漏水是否受控時,不宜急於油漆或封上飾面。保養條款亦應列明漏水重現的跟進、拆除及復原是否包括。
常見問題
樓上不合作,是否只能等?
可向管理處或法團協調,也可向1823求助。需要進入相關單位的調查,仍須按適用程序安排;私人住戶或承建商不能自行強行進入。
漏水很輕微,是否不用修理?
輕微不等於沒有問題。記錄變化並安排檢查;若涉及電力、剝落或其他安全風險,更不能只以滴水量判斷是否急需處理。
查不到源頭,是否一定要整個浴室重做?
不一定。應先了解檢查範圍、測試限制及仍未排除的可能性。全面重做亦未必處理到喉管、外牆或另一個水源。
聯辦處處理後,會幫我修復天花嗎?
聯辦處不會代住戶進行室內修復。查明原因及完成所需修葺後,天花、油漆或其他損毀的復原與費用,仍須按責任及相關安排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