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牆工程,是指把玻璃面板連同支承骨架、接縫與排水接口組成整套外殼系統的工程,而不是單純換一塊玻璃。換一塊玻璃,只需處理該塊玻璃的固定與防水;但整套幕牆的成敗,取決於每塊面板如何把風荷載傳到骨架、骨架如何連接主體結構、接縫如何排水,以至整幢樓的外觀與防火表現。在香港,在外牆裝設玻璃幕牆屬改動及加建工程的例子之一,一般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並向建築事務監督遞交正式申請以取得批准及同意;如工程屬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則可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無須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下文按系統組成、法定分類、設計考慮、證據安排與交付後維護逐項說明。
玻璃幕牆工程是整套外殼系統,不是換玻璃
一套玻璃幕牆,通常由三組構件組成:玻璃面板本身;支承骨架,例如豎框與橫樑;以及接縫與密封系統,包括膠縫、墊條與排水接口。至於把整體幕牆連到主體建築結構的支承構築物,則屬另一層次的構件,條例在描述小型工程時也把它與幕牆分開處理。只更換其中一塊面板,屬面板層面的維修;但一旦涉及骨架、接縫系統,或連接主體結構的支承構築物,就已進入整套外殼系統的範疇,要考慮的就不再是那塊玻璃能否裝回原位,而是整體受力路徑與水密路徑有否改變。
從規管角度看,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條例》規管,須安全地承受組合恆載、外加荷載及風荷載,並以不可燃物料建造。風荷載在香港尤其關鍵,因為幕牆往往是樓宇迎風面面積最大的一段連續外牆,面板與骨架須把風壓經由支承構築物傳到主體結構;任何一個環節的連接方式改變,都可能影響整段外牆的受力表現。
有兩點容易混淆。第一,條例並不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所以外觀反光或對鄰近樓宇造成眩光的投訴,與用料、設計和建造是否合規,屬兩個不同問題,不應混為一談。第二,不可燃物料的要求針對幕牆建造物料本身,與室內裝修用什麼飾面材料並非同一回事。讀者理解這條界線後,與工程團隊討論方案時,就可以把「規管要求」與「環境或觀感關注」分開處理,避免把後者當成審批的必要條件,也避免誤以為條例會處理所有外觀爭議。
實務上,確認工程範圍的第一步,是請對方清楚列出這次工作會動到哪幾組構件:只換面板,抑或連骨架、接縫、排水路徑或支承構築物都要改動。這份清單不但決定技術複雜度,也直接影響下一節所述的法定分類路徑。
香港法定分類:改動及加建與指定小型工程的分界
在香港,在外牆裝設玻璃幕牆屬改動及加建工程的例子之一,一般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並向建築事務監督遞交正式申請以取得批准及同意。這一步的門檻明顯高於純室內裝修,原因很直接:外牆改動會影響樓宇整體受力、防火分隔與外觀,圖則與計算須先經審視,工程才可展開。
不過,並非所有涉及幕牆的工程都要走完整入則流程。若工程屬於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只要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便無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這條路的關鍵,在於工程是否落入指定項目,而不是憑規模感覺判斷;判斷時要對照現行項目表、實際尺寸、高度、跨度,以及有否改動原有已批准的設計。
在幕牆方面,項目表確實載有與修葺或更換相關的條文。其中一項是:工程按照原來設計進行,且不涉及更換任何連接該幕牆與其主體建築結構的支承構築物或結構構件。這項描述的着眼點在於「有沒有更換連接主體結構的支承構件」,而不是規模大小。
但要留意,上述並非單憑兩問即可完成的充分條件。項目表本身只列出項目的描述,並不具備為某個具體幕牆工程作最後分類的功能;同一個工程範圍也可能同時觸及其他項目,例如涉及防護欄障或外牆部分的改動、拆除或修葺,便須另行對照相關條文。因此,是否落入簡化路徑,仍必須以實際圖則、量度數據及完整工程範圍,逐項與現行項目表核對,而不能因為符合某一項的表面條件就逕行歸類。
實務上的判斷路徑是:先整理工程會動到哪幾組構件,再確認是否按原來設計進行、是否更換連接主體結構的支承構築物或結構構件,然後把整份範圍逐項對照項目表。若答案令工程超出簡化範圍,便須走回改動及加建的入則路徑,先取得批准及同意。這種逐項對照的做法,比憑經驗歸類可靠。
級別界線怎樣讀:高度、跨度與主輔框
小型工程項目表中,涉及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的項目按級別設有幾何界線。以第II級別項目2.8為例:最高點與地面距離在3.5米以上至100米之間時,窗或玻璃外牆的結構構件跨度不超過6米,且工程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主框,或涉及輔助框而輔助框長度大於1.2米。當最高點與地面距離超過100米時,官方描述只涵蓋窗:窗的結構構件跨度不超過6米,另加在外牆為窗所開洞口的面積不超過6平方米,以及洞口較短一邊長度不超過1.8米。換言之,超過100米一節的用語是「窗」,並未在該情況下延伸寫成「玻璃外牆」,這點在對照條文時須按原文對象逐項核對,不宜把窗的規則直接套用到幕牆。
與之相對,第III級別項目3.6處理較低或較小規模的情況:最高點與地面距離不超過3.5米時,窗或玻璃外牆的結構構件跨度不超過6米;又或者最高點與地面距離在3.5米以上至100米之間,而工程只涉及輔助框、輔助框長度不超過1.2米。要注意的是,項目表對建造/改動與修葺/更換兩類工程分開列出描述,兩者在高度、跨度與主輔框條件上的寫法並不完全相同;同一組幾何數字在兩類工程下的門檻須按該類工程的原文核對,不宜把一類的表述直接套用到另一類。
閱讀這些界線時,要留意兩點。第一,多個條件是同時成立的,例如高度、跨度與涉及主框或輔助框,並非符合其中一項即可。第二,超過100米時的洞口面積與較短邊限制,是附加在同一跨度條件之上的額外門檻,不是替代原有條件。
實際操作上,讀者可先整理一份幾何資料,再與專業人士核對:擬施工位置的最高點與地面距離是多少;涉及構件的結構跨度是多少;工程是否涉及主框或輔助框,輔助框長度為何;若在外牆開洞,洞口面積及較短一邊長度各為多少。這些數字應以實際量度或已批准圖則為依據。項目表概覽頁只是分類入口,不能替代個別項目的詳細描述,亦不能替代已批准圖則與樓宇的特定事實;同一幢樓的不同位置,可能因高度或跨度不同而落在不同級別。
設計考慮一:荷載、物料與接口
規例要求玻璃幕牆須安全地承受組合恆載、外加荷載及風荷載,並以不可燃物料建造。這三類荷載的組合要求,決定了幕牆不能單憑玻璃厚度判斷安全:面板與骨架須把風壓經由支承構築物傳到主體結構,任何一個環節的連接方式改變,都可能影響整段外牆的受力表現。
對住戶而言,這些要求最實際的意義,是在討論方案時問清楚受力路徑有否改變。與其追問某一種產品是否「最好」,不如請對方說明:面板與骨架之間如何固定與密封;骨架與支承構築物如何連接;水一旦進入接縫系統,經哪條路徑排出而不倒流室內。這三處說得越具體,日後出現滲漏或鬆脫時,越容易分辨問題出在設計、材料還是施工。
若對方同時提供試驗報告,可留意報告所對應的系統與規格是否與本項目一致。原廠或供應商的效能聲稱代表其自身產品,不同系列與批次表現可以不同,因此不宜把一份與本項目無關的報告當成通用保證。
設計考慮二:天然照明、通風、防火與圍封限制
除結構與水密外,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還須符合有關天然照明、通風和防火的法定要求。這三項要求提醒讀者,外牆上的開口不只是外觀元素,也承擔着單位以至樓層的功能。若把一個原本用作通風或採光的開口以玻璃封閉,便可能同時觸及這些要求,須先評估再決定方案。
另一項較常在住宅出現的限制,涉及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若該等空間已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便不可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把該等空間圍封。換言之,圍封露台並不是單純的設計喜好問題,而是以該空間的豁免前提為條件;一旦以窗、玻璃嵌板或類似裝置把它從護牆高度以上圍封,就會違反豁免條件。讀者在構思這類方案前,宜先確認該空間的豁免狀況及已批准圖則。
不同單位的高度、位置、原有開口設計與已批准圖則各有差異,同一做法在甲單位可行,在乙單位未必可行。若構思涉及改動外牆開口、加設面板或封閉原有開口,應交由建築專業人士評估,並在需要時先完成審批程序。
樣板、試驗與現場品管:三類可核實的資料
要把承諾帶到可核實的結果,有助分辨責任的三類資料是:施工與品質安排、樣板,以及試驗報告。施工與品質安排說明「怎樣做與怎樣管」;樣板說明實物與圖則是否一致;試驗報告說明做出來的表現如何。三者齊備時,日後出現爭議會具體得多。
使用試驗報告時,要注意報告的效力範圍。原廠或供應商的效能聲稱只代表其自身產品,不能概括所有產品;同一系列不同規格、不同批次,表現可以不同。因此較穩妥的做法,是以本項目採用的具體系統送交樣板與試驗,取得對應的報告,令不同報價方案之間有可比性。若只有宣傳資料而沒有對應樣板與報告,就難以在同一基礎上比較。
文件齊備並不等於工程必然無問題,但它是日後追究與保養的基礎。特別是接縫與排水接口,這類位置的表現往往在數年後才顯現,屆時若能翻查當日的樣板與品管記錄,處理起來會具體得多。
工程交付方式與團隊能力怎樣核實
核實工程團隊時,可從香港的法定路徑與技術能力兩條線並行。法定路徑方面,先確認這項工程是否需要依改動及加建程序取得批准及同意,抑或屬指定小型工程項目而可按簡化規定進行;若屬前者,工程是否會由認可人士及註冊承建商處理。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可在屋宇署網頁查閱,這是最直接的核實方式。
技術能力方面,可循三類問題了解:一,團隊近期處理的幕牆系統,是否與本項目在高度、跨度與接口形式相近;二,會安排哪些樣板與試驗,並由哪一方負責;三,面板與骨架、骨架與支承構築物、接縫與排水路徑這三處接口如何設計與檢查。答案是否具體,比任何名稱或印象更能反映實際能力。
比較不同方案時,可把同一組荷載、接口與文件要求發給各方。重點是避免把「已完成審批」等同「已符合所有要求」:審批處理的是圖則與程序層面,施工質素仍取決於樣板、試驗與現場品管。價格、工期與保養條款的取捨,宜在確認合規路徑後才一併考慮。
交付後維護:業主可做的動作
交付之後,業主可做的合規動作,主要圍繞颱風季的預防。屋宇署的建議是:位於空曠位置的窗、玻璃門及玻璃面板,應加上保護物料或裝置;所有可開啓的窗戶,包括玻璃幕牆上的可開啓部分,都應確保已穩固地關閉並鎖緊。這屬於樓宇安全的預防措施,不會改變原有設計的性能表現。颱風過後,則應盡快安排合資格人士檢查及所需維修。
要劃清界線的是,業主可自行完成的部分,只是上述的保護與鎖緊。登高、拆除窗扇或面板、調校五金、鑽孔、自行封堵外牆或接縫等,均不屬業主可自行處理的範圍。這些動作可能影響受力路徑與水密性能,令原有問題擴大;遇有面板裂紋、鬆脫、移位,或關閉後仍明顯晃動,應停止自行處理並聯絡專業人士判斷。
常見問題
玻璃幕牆工程是否一定要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
任何人如欲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並向建築事務監督遞交正式申請以取得批准及同意;在現存樓宇外牆裝設玻璃幕牆,正是改動及加建工程的例子之一。不過,如改動及加建工程屬於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只要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便無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以涉及修葺或更換幕牆的第I級別項目1.61為例,其描述為按照原來設計進行,且不涉及更換任何連接該幕牆與其主體建築結構的支承構築物或結構構件。判斷關鍵在於工程有否落入指定項目,須對照現行項目表、實際尺寸與原有已批准設計;單憑項目描述不足以斷定某一幕牆工程必然符合資格,仍須按實際圖則及工程範圍核對。
幕牆滲水是否可由聯合辦事處處理?
須先分清滲水源頭與個案性質。聯合辦事處(聯辦處)自2026年7月16日起,對所有接獲的滲水個案均按新程序處理;若有理由相信滲水是由上層單位所引致,會在首階段向上層單位業主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其在28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和完成維修。不過,在正常情況下,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所引致的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的滲水,一般不會構成公眾衞生的問題,也不是聯辦處可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提出起訴的妨擾;聯辦處仍會勸喻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聘請建築專業人士檢查外牆或天台,並聘請登記的承辦商進行修葺,有需要時亦可將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樓宇安全。因此,幕牆本身的合規審批,與單位之間的滲水糾紛,屬兩個不同層面的處理路徑。至於業主可自行完成的動作,應限於關閉並鎖緊可開啓窗戶、為空曠位置的玻璃加設保護等預防措施;登高、拆除面板或自行封堵外牆及接縫,均不屬可自行處理的範圍。
幕牆反光問題是否可由條例處理?
不可。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建造)規例》規管,須安全承受組合恆載、外加荷載及風荷載,並以不可燃物料建造;但《規例》並不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反光或眩光投訴,與用料、設計和建造是否合規,不應混為同一問題處理。
